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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条常见的五种陷阱(咨询可领取标准模板)

2022/12/15 11:00:59 浏览:1508 来自:济宁
1、打借条时写错名字
(1)以绰号、昵称、小名等出具借据;
(2)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,如将“张晓锋”写成“张晓峰”;
(3)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;
(4)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。
在上述情况下,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,原告就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;如果不能证明,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。
律师提醒
打借条时要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,或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、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。
2、以消字笔出具借条
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,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。
律师提醒
打借条时应仔细检查对方提供的笔,尽量使用自己携带的普通笔,以防范类似风险。
3、由他人代写借条
律师提醒
书写借条时,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,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,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写。
4、以借条复印件、扫描件偷梁换柱
律师提醒
书写借条时,应要求出借人在姓名、金额、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印,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。借款人要求复印、扫描借据的,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,或对着明亮的光线仔细核对借据是否有书写造成的印痕,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、扫描件偷换原件。
5、保证人签名未表明保证人身份
张三向李四借款,该笔借款由王五担保。在出具借条时,王五在借条上签字,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,借条内容中也没有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。
后李四将张三、王五诉至法院,要求张三归还借款,王五承担担保责任。王五辩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,只是作为张三向李四借款的见证人,其并非担保人。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五系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情况下,法院判决王五不承担担保责任。
律师提醒
根据《民间借贷规定》他人在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,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,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,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,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(连带还是一般)、担保期限、担保范围,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。
借条常见的五种陷阱(咨询可领取标准模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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